近期办理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以案外人不予配合为由,指控我的委托人违约,要求委托人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人没有违约,驳回原告的违约金请求。
买方高先生、卖方郑先生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郑先生也做了公证委托和签了空白担保合同, 配合中介公司办理赎楼手续。中介在为高先生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认为该业务涉嫌高贷,不同意贷款,过户手续未能正常办理。高先生也没有再向别的银行申请贷 款,更没有向郑先生支付现金。
郑先生没想到的是,拖了四个月后,高先生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其理由竟然是案外人郑小姐不予配合,致使担保公司不同意担保,无法赎楼。
但是,郑小姐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高先生无权要求郑小姐承担合同义务。原告也举证不了郑先生有何违约行为。经本律师剖析法理,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