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

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整体解释(体系解释)

根据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位置与其他条款的关联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

3、目的解释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4、习惯解释

按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进行解释。

5、诚实信用解释

法官实际上站在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立场上去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

6、公平解释

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7、历史解释

解释者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

二、合同解释顺序、格式合同解释

1、合同解释定义

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理解发生歧义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2、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解释原则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补漏原则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释规则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引用的普通法系的规则。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事项,即列举了合同客体的一事或一人,而未采用更为一般性或包罗万象的术语、没有通过其他词语邀请适用于“同类”的情况下,其意图就排除了未列明的项目。

2、特定性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规则

条款内容越具体特定,就越可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3、手写条款(词语)优于印刷条款规则

手写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在印刷条款形成之后通过单独谈判而确定的条款,故应优于印刷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