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1、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要约说。
第二种观点:单方允诺说。
2、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应如何处理?
例1:甲饲养的狗走失,甲遂于街区张贴启事,声明:如有发现并送还者,酬谢3万。乙不知甲所发启事,发现并送还于甲。
乙虽然在完成指定行为之时不知道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但乙完成了指定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单方允诺之债生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报酬3万。
相对人于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受影响。
3、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
分两种情况:
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由他们共同取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