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

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

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违约责任的形态

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2、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5种:

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3、前述违约责任中,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1、逾期违约

明示违约、默示违约。

2、实际违约

延迟履行:延迟给付、延迟受领。

拒绝履行

不完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