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买卖的界定
1、分期付款买卖指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二、出卖人的权利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权利:
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三、买受人的保护
1、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结清买卖的总价款,且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
2、合同法167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是强制性规范,且是法定最低比例。
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3、举例说明
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
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