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对象的范围: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5、本国法律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官应当知道的内容,无须证明。
二、免证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与定理(绝对免证)。
3、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积极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8、仅自然规律与定理属于绝对免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