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律师只能做自然人代理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3、中国语言。

4、遵守国际条约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牵连管辖:扩大管辖地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地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国别专属):合同类型+履行地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4、告知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中国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5、中国法院与外国均享有管辖权时的处理方式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外民事诉讼期间

1、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上诉期间: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当事人可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3、审限: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判断是否适用涉外期间的标准不是国籍,而是在中国有无住所。特殊的上诉期、答辩期仅适用于在我国无住所的当事人,并不是双方当事人。

4、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诉法第204条的期限限制。

四、涉外民事诉讼送达

1、按照条约规定方式;外交途径;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我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向住在该国的外国当事人送达文书。

3、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法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