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类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有无裁量权:无。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2、酌定不起诉

适用对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不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可以。

3、证据不足不起诉

适用对象: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无裁量权:有

决定主体: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能否再起诉:能。

被害人可否申诉:可以。

被不起诉人可否申诉:不可以。

二、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1、特定案件的审批程序

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宣布与生效

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3、送达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

三、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对人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2、对物

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第296条的规定办理。

四、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不起诉人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被害人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也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