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不起诉
1、适用条件
实体要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要件: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下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
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点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接受相关教育;
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的禁止性规定。
4、考验后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救济途径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6、期限计算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