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1、律师持三证会见的安排期限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拘传、传唤

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

12个月。

4、监视居住

6个月。

5、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3+7;

7+7: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6、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20天。

7、对证人的拘留期限

10日以下。

8、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

在障碍消除后5天内。

9、侦查羁押期限:2+1+2+2+无期限

2月(无须批准)+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月(交流广集案件,省检察院批准)+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省检察院批准)+无期限(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备案);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0、技术侦查适用的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1、审查起诉期限

1+0.5(月)。

1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7日。

13、一审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普通程序:2+1+3+X

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自诉案件:

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4、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的、分开审理的,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

15、二审中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1个月,不计入审限。

16、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一般,2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17、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公告期

6个月。

19、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1个月。

21、看守所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