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1、律师持三证会见的安排期限
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拘传、传唤
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3、取保候审
12个月。
4、监视居住
6个月。
5、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期限: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3+7;
7+7: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到4天;
30+7:多次、结伙、流窜。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6、批捕的期限
已被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20天。
7、对证人的拘留期限
10日以下。
8、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
在障碍消除后5天内。
9、侦查羁押期限:2+1+2+2+无期限
2月(无须批准)+1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察院批准)+2月(交流广集案件,省检察院批准)+2月(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省检察院批准)+无期限(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备案);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0、技术侦查适用的期限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11、审查起诉期限
1+0.5(月)。
1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限
7日。
13、一审的审理期限
公诉案件:
普通程序:2+1+3+X
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自诉案件:
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按公诉案件的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6个月。
14、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的、分开审理的,按照刑诉计算,10天、5天。
15、二审中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1个月,不计入审限。
16、二审的审理期限:2+2+X
一般,2个月;
交流广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情形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法院决定。
17、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6个月以上1年以下。
18、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公告期
6个月。
19、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申请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0、强制医疗案件的审限
1个月。
21、看守所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