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1、法律性、处分性
主观上:是否存在意思表示;
客观上:是否产生法律效果;
主客观:是否相一致。
行政事实行为(指导、调解、程序、暴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特定性
对象是否特定;
适用师是否反复。
对比抽象行政行为。
3、外部性
主体角度、依据角度、内容角度、效果角度。
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处分
一看依据;
二看目的。
对比刑事侦查行为。
5、单方性
是否平等协商;
是否强制。
对比行政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