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国标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4、地标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标高于地标(无国标的,可以制定地标;有国标后,地标废止。
3、企业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标或地标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三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2、市场准入三例外
有生产许可,不用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有服务许可:不用其他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农民自产自销: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不免检;可自检,可抽检,抽检不收费;可复检;独立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4、生产者召回、商家无召回义务
5、进货查验制度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