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簿
1、登记事项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保证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
不动产的物权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2、登记簿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公示)。
3、对登记簿的要求
动产登记簿形式必须统一、唯一、确定。
电子版本为主,纸质为辅(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禁止损毁,限制修改(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4、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