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由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林牧渔+承包合同+30年;承包土地的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外人承包经营:农林牧渔+承包合同+合同期限约定+2/3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1、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原则只能用于农林牧渔)。
2、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情况: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乡(镇)村公益事业。
3、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不能单独出租、出卖,但是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以出租、出卖住房,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出租、出卖而转移)。
4、(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级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5、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省级政府批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地审判。
6、征收: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的耕地>35公顷、其他土地>70公顷);省级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其他土地。
7、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的审批程序
集体土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除外);
程序:建设单位向乡镇政府提用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局);政府报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办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