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规划制度

1、期限

短期规划:5年。

中期规划:15年。

长期规划:20年、30年、50年。

2、效力

强制性规划、指导性规划。

3、性质

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大环境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很小-不环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

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4、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