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的异同
1、送达方式的异同
域外送达方式: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公告(兜底方式);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区际送达方式:域外送达的9种方式中除去: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也适用于向港澳台的送达;涉港澳台均可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但存在区别:涉台送达还可采用指定代收人方式。
2、送达细节总结
邮寄和公告送达方式,无论是域外还是区际,都是3个月。
域外文书邮寄送达中,能认定已送达的,视为已送达;不能认定已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区际文书邮寄送达中,能认定已送达的,视为已送达;不能认定已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文书送达认定已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中的内容;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