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种类
1、秩序
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政治秩序的建立。
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
法不禁止就是自由。
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正义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个人无所谓正义问题。
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二、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相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如自由优先于正义,正义优先于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价值相冲突时,综合考虑双方主体特定情形,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
3、比例原则
最小损害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必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手段和目的应当具有合理联系。
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1、事实判断
对法的本来面目的认识,止步于认识阶段。
2、价值判断
对法应当是什么样的追求,关注法的功能,超越认识阶段。
3、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
带有强烈的主观印迹。
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都是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