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指不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指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3、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定金合同,它们作为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4、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其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二、区分的意义
1、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2、主合同变更或转让,依具体情况相应地可能发生变更、随同转让或者消灭的效果。
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便失去存在的意义,原则上应当归于消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