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保全制度

1、债权的实现首先依靠债务人的任意履行,债务人不为任意履行场合,债权人可以要求请求强制执行;

在设定有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场合,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权实现其债权;在债务不能履行或履行无意义场合,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2、在没有担保的场合,损害赔偿在实际上是否可能,则要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充足的财产,因而债务人的财产便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称为责任财产。

3、责任财产的保全制度,称为债的保全效力,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是通过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进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这一制度与合同责任制度、合同担保制度、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制度等,构成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机制。

二、债权保全的方法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而怠于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于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却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从而有损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