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顾问服务:

1、解答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企业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申诉,商务、海事、劳务仲裁和国际贸易仲裁案件以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接受企业委托,参与企业组建、企业招商、融资、并购、项目收购、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投资、股份制改组、公司上市、清算、破产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以及专利、商标、版权、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委托,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7、必要时,应邀列席企业的重要决策会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8、应企业要求,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执行上述3、4、5、6项时,需要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诉讼、仲裁、调解,或参与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或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按规定另行协商收取费用。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指派专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公司同意,可由顾问另派律师接替其职务。
2、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

三、法律顾问服务费用:3万元/年

法律顾问律师因承办企业的法律事务而在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企业负担。

四、其他

1、法律顾问律师应对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2、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法律顾问律师不代理以企业为相对当事人且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