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6)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二手房纠纷案例分析、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

1.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2.二手房纠纷案例分析

3.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

    三、二手房质量纠纷、二手房质量问题

1.二手房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

二手房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二手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的修复责任。

2.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二手房仍处于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可以要求二手房的开发商承担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3.如果房东出售二手房时故意隐瞒二手房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解除合同,可要求其返还定金。

4.如果房东已如实告知或者买房者买房时明知二手房有质量问题,则房东不承担责任。

5.如果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二手房质量问题的,可以认定中介服务不规范,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或者减少相应的中介费。

6.在购买二手房、订立买卖合同时,最好让出卖人对二手房出售时的质量状况作出书面说明,或者由二手房买卖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对二手房保修责任进行约定。

    四、二手房过户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如何处理?

1.卖方以出售二手房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2.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二手房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3.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4.当二手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 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二手房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5.一是二手房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二手房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6.二是二手房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7.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二手房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