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征收对象、企业房产税征收对象、重庆房产税征收对象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2.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3.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4.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6.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征收时间

1.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6.房产税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征收条例、房产税征收办法、房产税征收管理

1.房产税暂行条例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19/content_24823.htm

2.沈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87/B142008198703.html

3.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www.xm-l-tax.gov.cn/wenjiangonggao/2000/216.shtml

    四、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4.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5.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