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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接到一个房产纠纷案件。本来案情并不复杂,却因为委托人为此房已经连输两场官司,因而特别小心,反复叮嘱,搞得我也有些神经兮兮。
业主章先生于2007年中,将一套房子卖给了赖小姐,并在收到定金后,将房子交给了赖小姐使用。章先生在按合同约定赎出房产证后,直接交给了中介,然后要求赖小姐支付剩余四十几万元房款。
由于赖小姐不付款。
章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提出了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收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该案法院受理后,赖小姐根据中介的提醒,抗辩说因为章先生的房产证红本并没有注销抵押,所以有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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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
1、章先生取出房产证红本后,没有到国土局注销抵押,直接交给了中介;
2、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房产证的时间,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仅注明是同时履行;
3、章先生在起诉前没有催告。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章先生也没有催告,赖小姐没有违约,驳回了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章先生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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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审官司下来,时间已经到了2009年底,赖小姐不仅没有付款,而且占用房屋出租,管理费、水电费也不交。章先生输得灰头土脸,十分不爽。
判决生效后,章先生吸取教训,立即注销了房产证的抵押登记,并通知中介和赖小姐,要求赖小姐支付房款。
可是,由于合同约定的是直接付款,赖小姐不知是钱不够还是想利用贷款,要求章先生配合贷款。
这一要求因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自然受到了章先生的拒绝。
在章先生拒绝赖小姐的合同外要求后,再次要求赖小姐付款,赖小姐答应了但没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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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先生找到我后,还要求按上一次的诉讼请求来起诉。
我告诉他不用这么麻烦。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如果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章先生完全可以先把合同解除了,不把解除合同的权力交给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章先生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如果赖小姐不同意,她必须起诉到法院,这样章先生就化被动为主动,案子也会好处理很多。
果然,章先生按照我设定的步骤,逐步巩固证据,赖小姐在最终收到章先生的腾房通知后,终于起诉到了法院。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章先生提出反诉,并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