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条件、合同订立环节不包括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形式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做出。

书面形式包括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5、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6、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的消灭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要约已过有效期限;要约人撤回要约或撤销要约;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有效要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5、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二、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合同订立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