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形式
1、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采无限责任形式。
2、符合法人条件的,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股份公司)。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合伙关系(无限责任)。
4、性质为契约式企业。即均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人
1、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2、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资本制度
1、在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3、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批准机构为财税机关。
4、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5、其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机构
1、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为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个,董事或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撤换。
3、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