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投资人
1、组织形式
仅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为合伙,不可为股份公司。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资本。
2、投资人
外方合营者:可为任何人。
中方合营者: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
设立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合营合同和章程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修改需要同样的审批程序。
2、设立登记机关
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本制度、出资限制、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1、资本制度
认缴资本制。注册资本可用人民币也可用美元表示。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出资限制
外方投资的技术设备,要符合:
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
以所有权出资。
报审批机构批准。
3、文字
会计记录:外国文字记载时,应当同时用中文记载。
其余文件:均可用外国文件单独记载。
4、对外转让股权条件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股权转让无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纠纷解决方式
1、组织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内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者经理)。
2、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管辖自愿。
诉讼为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