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假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替甲清偿甲对乙的债务,就是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须符合4个要件,才发生清偿的效力:
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具有专属性的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
注重债务人之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的债务;
因债权人债务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若债权人拒绝,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若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仍可代为清偿。
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债权人均不得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
因为对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
4、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债权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第三人代为清偿而消灭。
2、第三人与债权人
若第三人是对于债务清偿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在其对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
3、第三人与债务人
若第三人基于赠与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
若第三人基于委托合同代为清偿,第三人可基于委托合同向债务人追偿;
若第三人基于其他原因代为清偿,在因代为清偿使债务人免责的范围内,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