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有合同相对性问题。
3、融资租赁交易则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个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间的买卖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与效力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2、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3、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