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3、形式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
提出异议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
4、审查异议
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委托执行规定
1、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2、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受委托法院不得拒绝委托,也无权对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受委托法院须严格依照执行根据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进行执行,其没有处分权。
对于出现法律文书错误、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异议等情形时,只能函告委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