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1、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就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许可执行之诉: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3、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

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1、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对执行力的影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要以准许。

4、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裁判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后果: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外人就执行的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恶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理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7、许可执行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两类起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但目的不同,案外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能被执行,即不得作为执行对象;

而申请执行人起诉的目的,在于确定执行标的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应当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