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
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以下情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
缺乏罪证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3、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