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规定
1、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或者审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线索。
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审查后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3、检察院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它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4、立案监督的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者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5、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的复议、复核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