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辩论

1、范围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

2、原则

先控方,后辩方(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

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二、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2、未成年人被告人最后陈述,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3、可以制止的情形: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应当制止的情形: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其社会公共利益,与本案无关的;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5、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三、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判决种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查清确实无罪、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裁决(不满16周岁、精神病人,不予处罚的)。

4、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必须一致。

5、法院发现检察院没有起诉的新事实,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