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1、警告、训诫
适用情形:情节较轻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2、强行带出法庭
适用情形:不听制止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决定方式:口头。
救济手段:无。
3、罚款、拘留
适用情形:情节严重的。
决定主体:院长。
决定方式:书面。
要求: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救济手段: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适用情形: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
决定主体:审判长。
救济手段:无。
5、注意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