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开庭
1、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简单劳动争议案件,1人。
2、拒不到庭、中途退庭
申请人:视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3、可和解
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应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员签名+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不成,仲裁裁决。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裁决。
4、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及决定回避:可口头、可书面。
5、仲裁审理时限
45日+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起诉。
6、先予执行
欠薪,可裁决先予执行,移送法院执行。
7、裁决书签名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可不签名。
8、先裁再诉
二、一裁终局
1、小额纠纷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劳动标准纠纷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