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1、缴纳的主体
境内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不缴纳的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4、非居民企业
境内有机构场所25%:境内所得、境外但有实际联系所得。
境内无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无实际联系:20%。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总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5、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8、特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发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