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法定原则
1、制定法律事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期限一般≤5年,不得转授权。
2、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3、纳税人、扣减义务人的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纳税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控告和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1、纳税登记主体
企业;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
企业在外地的生产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税务登记
开业: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申报办税务登记-当日登记发证。
变更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再注销工商登记。
3、外出经营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应纳税额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可不设置账簿的;
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账目混导致难以查账的;
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5、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6、账簿管理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