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1、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异时履行场合,如于合同订立后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危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合同法允许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方当事人在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之前,可以拒绝后履行方给付请求的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成立要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具有抗辩权的一般属性,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
2、中止履行的内容
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中止履行,不仅包括履行的提供,也应包括履行的准备。
3、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