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的抵充,清偿的抵充

1、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标的的债务场合或一个债务的清偿应以数个给付作出场合,债务履行人所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

2、因利息及担保的有无、履行期到来与否不同,以所提交的履行充抵数个债务中的哪些债务。

3、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言意义重大,这一问题被称为履行的抵充,也称为清偿的抵充。

二、抵充的方法

1、意定抵充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又分为合意抵充与指定抵充。

当事人约定即使与法律的规定不同,亦得有效。

指定抵充,即由一方当事人指定的抵充,抵充指定权原则上属于债务履行人。

2、法定抵充

法律所规定的抵充顺序,意在补充当事人意思之不备。

三、法定抵充顺序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