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生意难做”,我母亲虽然不是商人,这句话却从小到大给我说过很多遍。以至于我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无数次地引用这句话。
现行公司制是否自西方引入,我未曾考证过,但中国大陆小公司股东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合伙人,倒毋庸置疑。用这句话来为我的股东股权咨询开头,很容易引起咨询者的共鸣,我的解答也容易听明白。
我有一个朋友的朋友,他想租一堆物业来做二房东,把一个相交不深却意愿相同的人引为股东。筹备之初,为体现公心,定下两股东各占50%股权之初意,然后问询于我。我在说过同样的话之后,提醒他调整持股比例,他没有听进去。公司成立后,虽然请我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但股权设置这一先天缺陷,终于导致了公司的分崩离析,两股东还动上了手。
另一大学师弟之弟,也是与另一人合资注册公司,两人各持股50%。业务蒸蒸日上之际,另一股东让其担任财务的未婚妻配合,把公司50万元转入自己私人账户,用于自己新开的公司经营。这个新开的公司用的未来丈母娘的名字登记,法律上还追究不了他。但这50万元是公司的,总得拿回来吧?可是人家也说不行,为啥?他说自己出资了50万元,这钱有权收回去。这些人眼中,公司就是合伙,想走就能走,公司法是什么?他才不管呢。
有法律在,治他是没有问题的,劳民伤财而已!公章、执照被他拿走,公司要想要回自己的钱,起诉手续还不好准备。想挂失重办,公安、工商说没有丢失不可挂失,重办不了。报案求助,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还好有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才通过一审、二审、执行基本维护了公司的权益。但公司肯定是开不下去了,结局就是两个字,散伙!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基础在于股东的人合性。股东能合到一处,钱不够可以想办法筹措,公司能存续下去。人合不到一起了,公司资本再多、业务再好也得完蛋。所以说,想开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律和选好合作股东一样十分重要。如果自己不自律,合作股东再好,你也能把这个公司整黄了。你自己好,合作股东起了外心,你也就及时收手吧,拖着只会越来越糟心!
可能有人会说,把投资合同签好,条款完善,违约责任定得重重的,也不保险吗?我说不保险,现在法制日趋完善,合同签在那里,不至于“牛皮写字狗吃掉”,但追究违约责任的成本、由此衍生的后果,仔细想想,你还认为保险吗?
处理了很多涉及小公司股东的纠纷之后,我深刻地感觉到,只有等到全社会的公司治理意识得到提高,小公司的法人财产真正能独立于股东之时,那些奇葩的股东纠纷才会日渐减少。而在现今社会,你想与他人开个小公司,就得看开点,要么你带着别人发财,要么指望别人带你发财。发上财了说运气好,没发上财也不要怨法律。法律能帮助你维权,想靠法律发财做太平股东,您还得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