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信。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2、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财产发生代管。
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没有上述代管人的,有法院指定代管人;
2、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此而消灭。
3、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不发生变化。
4、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