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的时间
1、宣告失踪时间的计算
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指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2年的期限自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法院宣告失踪
1、法院受理和公告
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证明无误,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应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应当在适当的报纸、刊物等处刊登。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
宣告失踪的案件期满时间是3个月;
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满时间是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法院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消息,法院方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或者有确实消息证明其已有下落,或生或死,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审理。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和裁定终结审理,都是终审裁判,不得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