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后是否可离婚、宣告失踪离婚的条件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被宣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告期满后法院再作出你丈夫为失踪人的判,然后你就可持此判决书向法院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32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与宣告失踪的人离婚、离婚案件宣告失踪
1、可持载明你丈夫失踪的事实、失踪时间及请求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书、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你丈夫失踪前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后,登报或张贴公告。
2、在法院宣告你丈夫为失踪人后,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这样的话,一般法院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三、宣告死亡离婚
1、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3、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
4、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
6、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7、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8、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