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2、所有权概念的生活解释
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二、所有权性质
1、整体性
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由此所有权才可以派生出他物权,即他物权系从所有权上新创设而取得,而非从所有权中分割取得。
2、本源性
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经济越发达,所有权产生出他物权的情况就越多。
3、弹力性
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因此所有权犹如弹簧,可因承受负担或负担的消除而伸缩。
4、永久性
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因此为无期限物权,此与他物权及债权均有不同。
5、社会性
为社会公益之需,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应受法律的限制,由此使所有权呈现较强的社会化色彩。
三、所有权包括哪些、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指对物的控制,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后者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
指依物的通常用法而加以利用。
3、收益
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4、处分
指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即决定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
其中前者是指对物予以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后者如所有权转移或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上述诸权项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
四、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转移
1、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4、所有权转移
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