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保留条款、保留所有权利

1、当事人可就动产

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2、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价值

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

3、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的

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4、如有必要,可向委托人进行相应提示

第三人如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5、所有权保留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

由于市场经济逐渐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存在着大量的非即时交易,比如分期付款。

如果卖方一开始就把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那么要是买方得到所有权后不履行剩下余款的支付或不履行当时约定的主要义务时,可能给卖方造成的损害。

而所有权保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只要买方到期没有完成约定的义务时,如不支付余下的货款,卖方就能依其其所保留的所有权取回标的物

二、所有权保留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1、所有权保留

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2、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买卖合同解释

第34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35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37条规定: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

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风险转移

1、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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