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条件
1、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招行;
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2、执行人的权利
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
其执行合伙事务后果归合伙企业;
执行人之间有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3、非执行人权利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非执行人有监督权、撤销权、查阅权: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
撤销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查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执行的限制
普通合伙企业同业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企业自我交易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什么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一般规则:普通合伙人执行
3、有限合伙人可为(非执行):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经营提出建议;
查阅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督促执行人;
诉讼:为自己(自己权利受损)、代位诉讼(为企业,执行人怠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