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自愿退伙

1、约定经营期限

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没有约定经营期限

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满足2条件可以退伙: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理由:合伙人有过错被开除。

时间: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30天内向法院起诉

三、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后果

1、一般情形退伙

按照退伙时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务了结后再结算。

退还办法:退钱或退物。

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退伙人+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死亡

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享有合法继承权+合伙协议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继承人未取得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相关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