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产生、职责
1、破产管理人产生
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
清算组、中介机构、个人均可成为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
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质询。
2、破产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产生、职权
1、债权人会议产生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2、债权人会议职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委员会产生、成员人数
1、债权人委员会产生
债权人代表+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小于等于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