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产债权

1、什么是破产债权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

2、破产债权的特点

只能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

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

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3、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债权包括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设定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现实、将来求偿权。

2、破产债权不包括

破产费用;

共益费用(破产受理后的新债);

取回权;

罚金、罚款;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

1、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包括

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

3、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