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
1、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2、破产债权申报规则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1、优先清偿权
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第一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第二顺序债权
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第三顺序债权
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债权诉讼时效
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